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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局隶属于黑龙江省交通厅,副厅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对全省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受省政府委托制定)有关公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发展规划、审核年度计划,并参与规划、计划的制定与下达。

3)负责对全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小修保养工程及县乡公路大修、中修工程的规划、计划进行编制审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各项管理。

4)负责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公路网化建设、公路养护资金的统筹借贷及划拨;指导全省公路系统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监督财务计划的落实,规范财务报表;负责局直单位审计。

5)负责对全省通县、通乡、通村公路发展规划、网化工程贷赈工程计划的编制、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协调计划落实,组织管理。

6)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宣传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参与研究、制定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全省各级公路实施统一路政管理;对国省干线公路、收费公路、经营性公路派出路政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通报路况信息,进行抢险救助。

7)负责编制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和地方养路费年度征费计划;统一票据管理;新建收费站审批和两费监督审查。

8)负责公路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调拔工作,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专业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和全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所需沥青的采购及战备管理。

9)负责全省公路系统的科技教育;负责科研项目开发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路交通行业职工队伍教育培训。

10)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局管干部管理和安全管理。

1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群团、统战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指导全省公路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监督全省公路系统行风建设,

12)受省交通厅委托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公路部门对外公开办事程序与时限:

除公路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事先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①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行驶路线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补偿数额

④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基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

2.标志的内容

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⑥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⑦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⑧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4.安全保障措施

5.时间

6.补种措施

时限: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责任单位:省公路局


来源: superuser
发布时间: 200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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