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您位于: 首页 » 交通安全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7月29日,省厅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对各地、各单位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了全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李盛霖部长进一步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安全作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各地、各单位要站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的高度,深刻领会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践行“三个服务”的保障性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通过严谨细致扎实有效的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运输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努力实现常态化。一是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企业真正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卧铺客车安全隐患排查检查,逐车逐线对卧铺客车开展全面排查,积极推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措施,加强对卧铺客车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和举报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认真落实途中休息制度,积极推进凌晨2至5时停车休息措施,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二是进一步加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在积极配合省厅组织开展的公路桥梁普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桥梁的日常养护管理,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尤其是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坚决停用。同时,要狠抓源头监管和路面整治,坚决制止严重危及桥梁安全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上路上桥,严防发生桥梁垮塌、断裂事故。三是进一步加强公路超载超限治理。各地、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契机,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全省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四是进一步加强在建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桥梁、深基坑、拌合站、吊装作业、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责任落实、安全教育、检查整改力度,确保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五是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告知、客船开航前复诵、安全举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察、应急救助协调制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属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纳入有关规划、计划,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按照厅主要领导批示,近期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向本级政府专题汇报一次当地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重点汇报阶段性成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意见建议,争取当地政府和领导的支持。同时,要与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促进隐患治理工作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9月份交通运输部即将组织开展的省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查工作,认真搞好自查,全面做好抽查准备。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各地、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务于9月5日前报厅安委会办公室。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兼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上报工作,每周至少编写一条能客观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厅安委会办公室。信息主要反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和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请于9月9日前将信息报送联系表(见附件)书面报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2625275;传真:0451-82625034,邮箱:jttaqb@163.com

 

来源: superuser
发布时间: 2011-11-10

此文档已浏览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