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您位于: 首页 » 交通信息 » 省内信息

 

我厅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全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我厅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约谈办法》明确了该项工作适用于省厅组织的,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具体工作由省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厅相关处(室、办)、省公路局、省航务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

《约谈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当中出现下列情形,应进行诫勉谈话:一是未落实国家、部或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是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三是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四是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五是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六是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约谈办法》规定,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并由厅安委办组织厅相关职能处室和厅直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如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厅在《约谈办法》还明确要求,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直单位可参照省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厅安全监督处供稿)


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1-20

此文档已浏览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