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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测定和编制、修订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参加部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修订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负责测查编制、修订本省的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部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四、负责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上报的依据。
      五、参与本省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负责标底审查作为决策的依据,并负责监督检查中标价的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保护平等竞争。
      六、组织由省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的抽查,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七、根据交通部及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省各地区的人工费单价,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制订公路工程材料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八、参加由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九、组织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审核申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的报告。
      十、参加本省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国家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经济性进行质量鉴定。
      十一、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定期向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传递信息。
      十二、调解和仲裁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十三、负责对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考核验收及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十五、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 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时间: 20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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